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XX,2007年8月因出售淫秽物品被行政拘留五天(因怀孕不予执行)。因本案于2008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XX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09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XX怀抱不满周岁的婴儿于2008年7月15日晚9时许,在本市X路XXX弄弄口,将两张光碟以人民币10元的价格贩卖给路人后,被接报的民警抓获,并从其地摊上查获各种碟片100余张。经上海市影视音像检测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碟片中共有淫秽碟片106张。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XX、朱XX、俞XX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的扣押物品清单、音像制品专用收据、上海市音像制品鉴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XX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鉴于被告人周XX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XX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周X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刘敏
书记员李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