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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2月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月1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某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11年7月11日作出(2011)上刑初字第X号判决。宣判后,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判认定事实部分错误,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原判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日作出(2011)驻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张宏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某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3日11时50分,被告人李某驾驶车牌号为豫x微型客车沿331省道由东向西行驶到331省道56公里+638米处,将同向在前骑电动车的被害人徐记撞倒在路北沟内,徐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李某驾车逃逸,逃逸过程中其所驾驶的豫x微型客车与别飞驾驶的豫x出租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负此次事故的全某责任。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负此次事故的全某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辩称,自己的行为构成了犯罪,但不属逃逸。事故发生后,他大脑一片空白,车辆在继续行驶过程中与一辆出租车相撞。他的近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已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3日11时50分,被告人李某驾驶车牌号为豫x微型客车沿331省道由东向西行驶到331省道56公里+638米处,将同向在前骑电动车行驶的被害人徐记撞倒在路北沟内,被害人徐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李某在逃离的过程中,所驾驶的车辆与别飞驾驶的豫x出租车相撞,造成出租车上的司乘人员及被告人李某受伤。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负前次交通事故的全某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赔偿经济损失501255万元,已履行451255元,其余50000元已交至法庭。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李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被告人李某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

1、被告人李某供述,他是老方车队的司机,平时开车下乡接送乘客。2010年11月3日12时许,他驾驶车牌号为豫x的微型客车到塔桥乡接一位乘客到上蔡县城。当他沿331省道由东向西行驶到上蔡县立晟驾校附近,超越同向在前行驶的电动车时,骑电动车的被害人徐记往左拐了一下,他驾驶的车右前方撞上了电动车,被害人徐记被撞倒在路北沟内。他想把车停下但害怕挨打,想走一段再停车给公司打电话报警,还没有来得及停车,又与对面来的豫x出租车相撞,他驾驶的车撞到路边的树后停了下来。

2、证人别飞证明,他是上蔡县立晟出租车公司的司机,2010年11月3日11时50分左右,他驾驶车牌号为豫x的出租车拉了三位乘客到韩寨乡,沿331省道由西向东行驶到立晟驾校附近时,对面驶来一辆大面包车,速度非常快。他赶紧刹车,但面包车还是和他的车撞在一起了,他车上的乘客受伤了,他就拨打了“110”和“120”电话。

3、证人陈某伟证明,2010年11月3日他和父母一起到县医院看病后,在上蔡县人民医院门口租一辆出租车回韩寨乡。他们租用的出租车牌号为豫x,出租车沿331省道由西向东行驶到立晟驾校附近,对面驶来一辆大面包车,速度非常快,面包车和他们租用的出租车撞在一起了,他父母受伤了,他就拨打了“120”电话。

4、证人贾月娥、陈某志证明,他们是陈某伟的父母。其证言所证明的内容与陈某伟的证言基本一致。

5、证人翟炫祯证明,2010年11月3日11时50分左右,他乘坐老方车队的司机驾驶的豫x微型客车到县城,当车沿331省道由东向西行驶到时尚服装厂大门前,听见“咚”的一声响,看到一个骑电动车的妇女被撞倒在路北沟内。他赶紧让司机停车,司机也说停车,但还没有把车停下,就又与对面驶来的车牌号为豫x的出租车相撞,他乘坐的面包车撞到路边的树后停了下来。

6、证人田卫亮证明,他是上蔡县1路公交车的驾驶员。2010年11月3日11时50分左右,他驾驶公交车行驶到立晟驾校附近时,一辆白色的面包车从东向西过来,把面包车前面同向行使的骑电动车的一名妇女撞飞了,电动车和那名妇女都被撞到路边的水沟里。事故发生后,面包车没有停车,也没有减速,继续往西行驶有一、二百米,又和一辆出租车相撞了,面包车冲到路北沟里停了下来。

7、证人白平心证明,他在上蔡县时尚服装厂工作。2010年11月3日11时许,他在厂门卫室值班,听到“咚”的一声响,看到公路北侧树下躺着一名妇女,身上压着一辆电瓶车。群众把电瓶车从那个妇女的身上移开,有人拨打了120,过了一会儿,救护车把那个妇女拉走了。

8、证人曹春华证明,2010年11月3日11点多,他在室内看电视,听到“咚”的一声响,他出外看。看到老方车队的面包车从对面过来,和一辆出租车撞在了一起,面包车又前行撞在公路北侧的树上。听说面包车撞住人了,他到东面去看,在东面二百多米的地方,一个妇女躺在地上,人可能不行了。

9、上蔡县中医院病历,证明上蔡县中医院120急救车于2010年11月3日上午11时58分接到指示,及时赶到肇事现某,被害人徐记经抢救无效死亡。

10、驻马店市中心医院诊断证明,证明被告人李某肝挫裂伤,需住院治疗。

11、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愿协商意见书,证明被告人李某和被害人徐记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徐记的近亲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赡某、抚养费、精神补偿费、电瓶车损失等共计501255人民币。

12、被害人徐记的丈夫苏大伟于2010年11月16日出具的收条,证明当日收到李某近亲属给付的301255元。

13、上蔡县公安局公(上)伤鉴(法)字【2011】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豫x出租车乘客陈某志损伤程度为轻伤。

14、上蔡县公安局公(上)伤鉴(法)字【2011】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豫x出租车乘客贾月娥损伤程度为轻伤。

15、上蔡县公安局公(上)伤鉴(法)字【2011】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豫x出租车乘客陈某伟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16、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某勘查笔录、现某、照片,证明交通事故案发现某的情况。

17、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411722-3-(略)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明被告人李某的驾驶证、豫x面包车被扣留的情况。

18、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411722-3-(略)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明被害人徐记的电动车被扣留。

19、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411722-3-(略)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明出租车驾驶员别飞的驾驶证、豫x出租车被扣留。

20、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上公交认字[2010]第(略)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李某驾驶机动车未安全某驶且肇事后逃逸,负此次事故的全某责任。

21、上蔡县公安局上公交技检字[2010]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被害人徐记系外力作用于头部,造成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22、上蔡县公安局公(上)伤鉴(法)字【2010】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告人李某损伤程度为轻伤。

23、上蔡县公安局公(驻)鉴(毒)字【2010】X号刑事技术鉴定书,证明被告人李某、被害人徐记、证人别飞血样中均未检出乙醇成份。

24、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李某、被害人徐记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被害人徐记的年龄等身份情况。

二、被告人李某出示的证据

1、被害人徐记的丈夫苏大伟、父亲徐五臣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李某就民事赔偿与他们达成协议,已给付40余万元,下欠50000元在法庭保存,对被告人李某表示谅解,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2、被害人陈某志、贾月娥的证言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李某就民事赔偿与他们达成协议,对被告人李某表示谅解,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某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属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被告人李某提出的其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的近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属过失犯罪,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三条、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黎爱香

审判员田继华

审判员李某燕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武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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