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绑架罪,2003年7月27日被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时外逃。2011年8月9日到驻马店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投案,8月12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邱某某,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丁犯绑架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丁及其辩护人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4月23日,上蔡县X村民赵四安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刘某丁伙同关平均(已判刑)、李某辛(已判刑)、李某己(已判刑)等人预谋,煽动数百名群众,扛着标语,敲锣打鼓,围攻冲击上蔡县公安局百尺派出所(以下简称百尺派出所),目的是抢回赵四安。而后赵四安的亲属张某庚(已判刑)、张某戊(已判刑)、常某(已判刑)伙同李某辛、李某己辱某工作人员,打砸物品。后在关平均、刘某丁等人的煽动下,张某庚、张某戊、常某等人强行将百尺派出所所长段某挟持到下地关村委,直到赵四安被放回,段某才得以脱身。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绑架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丁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无异议。但辩称,其没参与绑架被害人段某,不构成绑架罪,当时他在现场是出于保护被害人的目的。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丁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无异议,被告人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1、被告人刘某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2、被告人刘某丁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3、村委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中存在违法行为,发生此案事出有因。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丁犯绑架罪,辩护人不予认可,其理由是,赵四安的家属张某庚等人为达到让派出所释放赵四安的目的,在聚众冲击派出所时临时起意将被害人段某带到下地关村委,被告人刘某丁事前不知情,被告人刘某丁回到村委后也没有具体参与绑架行为,在现场的目的只是保护被害人段某。如果合议庭认为被告人刘某丁的行为构成绑架罪,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刘某丁在绑架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2、被告人刘某丁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是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情节较轻的情形,根据本案的事实应适用该规定。综上,对被告人刘某丁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3年4月23日,百尺派出所以百尺乡X村民赵四安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为由将其刑事拘留,同案人关平均纠集被告人刘某丁、同案人李某辛、李某己等人预谋到百尺派出所将赵四安要回来。后关平均带领同案犯刘某丁、张某庚、张某戊、常某、李某辛、李某己等人及下地关村数百名群众,打着标语、敲着锣、高呼口号于当日下午3点多钟赶到百尺派出所。在关平均的指挥下,群众在百尺派出所院内大声起哄、辱某派出所工作人员,并将门窗等物品砸坏。后在他人的煽动下,同案犯张某庚、张某戊、常某等人强行将时任百尺派出所所长的段某挟持到百尺乡X村委办公室二楼。要求公安机关如不把赵四安放出来,就不让段某回去。关平均及同案人张某庚、被告人刘某丁多次催促被害人段某给上蔡县公安局联系放人。上蔡县公安局为了被害人段某的安全,决定将已刑事拘留的赵四安释放。赵四安于当晚11时被释放回到下地关村后,被害人段某才得以安全某回。
被告人刘某丁于2011年8月9日到驻马店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刘某丁供述,2003年4月份,其村委支部书记关二×为收取村民赵四安的社会抚养费,带人将赵四安家的四轮车开走。赵四安为此与关二×发生争执,将关二×砍伤,后派出所将赵四安抓了起来。一天上午,关平均电话通知他到其家商量事。他到了关平均家后,见到关平均、朱某壬等几个人。关平均吆喝着去派出所救赵四安去,并准备了笔墨、纸张某戊他写标语,他根据关平均告诉的内容书写了标语。朱某壬等人将标语弄好后,李某己和朱某壬扛着标语出来,他也跟着去了。关平均拿着喇叭走着喊着,组织有三五百群众到了百尺派出所。赵四安的亲属十多人冲进所里找赵四安没有找到,关平均和赵四安的亲属就围在了所长段某门前闹事,他上前制止说是来解决事,不是闹事的,随后他和关平均到所长屋里同段某谈情况。过了一段某间,外边的人等不及了,就把所长办公室的门推倒,把窗户的玻璃砸了。赵四安的亲属及其他人把所长段某从屋里拉了出来,后拉到下地关村X村委时,段某某被推到村委二楼,有人还往二楼砸东西。他到了二楼,为了安全某见,他把二楼的房门撬开,把段某让到屋里,后他回家为段某做好饭带来。当晚赵四安被放回来后,段某得以脱身回派出所,他就回家了。
2、被告人关平均供述,2003年4月23日下午1点多钟,他和刘某丁、李某己等人带领群众去百尺派出所,要求释放本村村民赵四安。赵四安因被征收社会抚养费同其村支部书记关二×发生打架,被百尺派出所抓走了,群众对此有意见。到百尺派出所后,他和刘某丁在所长段某屋里协商放人的事,没有结果。他和赵四安的亲属张某庚等几个妇女把所长段某从派出所拉了出来,后弄到下地关村X村之后,才叫段某回去。
3、同案人张某庚供述,2003年4月份,她丈夫赵四安被百尺派出所抓走的当天下午,她在百尺派出所找赵四安没有找到,见所长段某屋里挤满了人,关平均与刘某丁等人在和段某谈话。不久几个人把所长段某从屋里推出来,让到下地关去。她用胳膊挎着段某的胳膊,其他人围着段某,在半路上段某不让她拉,她就松了手。她和她村的群众在段某某周某跟着,后把段某带到下地关村委办公室二楼。群众说不把赵四安放回去,今晚不让段某回去。她多次催促段某联系放人的事。后赵四安被释放,才让段某回去。
4、同案人张某戊供述,他与关平均系夫妻关系。2003年4月份的一天,百尺派出所把村民赵四安抓走,她丈夫关平均手持一个喇叭,在路上吆喝,领着群众到派出所要人。在派出所内,她们上楼找赵四安没找到,就质问所长段某,有人殴打段某。关平均、刘某丁与段某协商把赵四安放出来的事,一直没有结果。天快黑时,张某庚和另一个人驾着段某的胳膊,她也到了跟前,后段某被拉出了派出所,拉到下地关村委办公室二楼。关平均、刘某丁等人让段某用手机联系把赵四安放出来,她也上楼责问段某人咋还没放出来。后赵四安被释放,群众就散去了。
5、同案人常某供述,2003年4月23日下午,她在家里听见关平均的吆喝声,就出来,见到关平均、刘某丁领着群众到百尺派出所,她也随着去了。到百尺派出所后,他们在院里没有找到赵四安,关平均就问所长段某赵四安的去向。后来几个人把所长段某从屋里拉出来,带到下地关村委办公室二楼。
6、同案人李某辛供述,2003年4月份,因为征收赵四安的社会抚养费发生争执,赵四安将村支书关二×砍伤,派出所将赵四安抓起来了。当天下午,关平均把他叫到了其家,当时在关平均家还有刘某丁、朱某壬等人。关平均提出组织群众到百尺游行示威,让刘某丁写标语。他和朱某壬等人将标语弄好后,他们扛着标语,关平均拿着喇叭走着喊着,当时组织有三百至五百群众。到百尺派出所后,他随关平均、刘某丁进派出所院里。关平均、刘某丁到所长屋里,过了一段某间,赵四安的妻子还有其他几个妇女把所长段某从屋里拉了出来,拉到下地关村委办公室,关平均、刘某丁、赵四安的妻子张某庚和段某上了二楼。后来赵四安被释放,群众就回去了。
7、同案人李某己供述,2003年4月下旬的一天下午2点左右,他和刘某丁被关平均叫到了其家,当时李某辛也在那里,后朱某壬也过去了。他们问关平均咋处理赵四安被派出所抓走之事,关平均说:让洪轩写标语,让他和李某辛、朱某壬帮忙弄好,上百尺街游行示威去。他们把标语扛出来,关平均掂一个电喇叭在街上喊人。后来关平均领着他们和下地关的群众到了百尺派出所,群众在院子里乱喊乱叫。天快黑时,他听见有人说,把所长段某带到下地关去,接着就见一群人推着拉着段某出了派出所大门。当他回到村委办公室门前时,听见院里面乱吆喝,后他就回家了。
8、同案人朱某壬供述,2003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关平均的妻子张某戊把她叫到其家里。她到张某戊家后,见李某辛、李某己、刘某丁等人在张某戊家,说是去百尺派出所要赵四安。关平均当时在村X组织群众,她和别人扛着标语到了百尺派出所,她们把派出所的门窗都砸了。后来又把派出所所长段某拉到下地关村委办公室。
9、被害人段某陈述,当时他任百尺派出所所长。因收社会抚养费发生纠纷,百尺乡X村民赵四安将该村委支部书记关二×等人砍伤。他们派出所调查后,于2003年4月23日将赵四安刑事拘留。下午3点多,下地关村数百名群众在关平均、刘某丁等人的组织下,打着标语,敲着锣,拥到派出所,要求马上放人。张某庚不容他解释,指着他大骂并殴打。后来张某戊、常某等几名妇女拽某他进行辱某、殴打。在他记笔录时,有人喊:把他弄到下地关。张某庚、张某戊、常某等人一拥而上把他拉了出来,后被拉到下地关村委办公室。关平均、刘某丁、张某庚等人一直催他给领导联系放赵四安,若不放,他走不掉,并且楼下的群众喊要砸死他。直到赵四安被放回去后,他才得以返回。
10、证人关××证明,案发当天下午,他在家里听见外面有人敲锣,就出来看咋回事,看见关平均和刘某丁二人在前面走,关平均边走边喊,关平均的老婆也大声喊,其他群众也随声吆喝。到百尺派出所后,关平均、刘某丁二人上前质问所长段某凭啥抓赵四安。后张某戊和张某庚一边一个拉着段某,一直把段某拉到下地关村委办公室楼上。当时关平均、张某庚、刘某丁在屋里和段某说话,他还听见有人吆喝;不把赵四安放回来,就不能让段某走。等了好长时间,赵四安回来了,段某才走。
11、证人袁××证明,2003年4月份的一天,他干活回来,听说派出所长被群众带到村来了。他从家里出来,遇见了关平均。关平均给他个锣,让他敲着到村委办公室。他掂着锣去了村委,看见关平均和刘某丁、赵四安的妻子在楼上,后来赵四安被释放。
12、证人张××证明,案发当天她跟着张某戊从家里出来后,看见关平均拿个喇叭边走边吆喝,组织村民到百尺派出所,她也跟着去了。到派出所后,过了一段某间,她看见张某庚、常某、张某戊等人把所长段某从屋里推出来,她也上前在后面推,一直把所长推到下地关村委办公室。
13、证人贾××、赵××、赵一×、赵二×、关一×、赵三×、赵四×、张某戊×、张某戊×证明,案发当天,在关平均组织下,张某庚、刘某丁、张某戊叫人,朱某壬、李某辛、李某己等人打着标语,动员村民到派出所要人。后在关平均等人带领下,到了百尺派出所。进入派出所院内后,许多人乱喊,围着所长段某推搡,有人把门窗砸坏。后张某庚、张某戊、常某等人将所长段某从派出所拉到了下地关村委办公室。
14、证人关二×证明,2003年4月23日下午,张某戊掂个锣从西往东在下地关村委走,喊道:派出所不该抓赵四安,都出来到派出所要人去。
15、证人王××、张某戊×证明,2003年4月23日下午二三点钟,他们二人在百尺乡政府门口时,看见关平均、刘某丁领着人到了派出所院里。关平均、刘某丁找所长段某要人,有人把派出所的门窗砸坏,有几个妇女打段某的脸并对其辱某,后把段某从屋里拉了出来,拉到了下地关村委办公室。
16、证人杨××证明,2003年4月23日下午3点多钟,他看到派出所内围了很多人,关平均、刘某丁等人在段某所长办公室门前。关平均向群众讲话说:人咋抓走,咋放回来。当时人很多,后赵四安的妻子张某庚等几个妇女把所长段某从办公室里拉出来。拉到了下地关村委办公室二楼。
17、证人关三×证明,2003年3月23日下午,在百尺乡政府大门前,他看见关平均拿着喇叭走着喊着,同行的还有刘某丁、朱某壬、赵四安的妻子等人,那群人冲进了派出所院内,关平均、刘某丁在所长段某办公室门口站着,后关平均、刘某丁进了所长办公室。后来群众将所长段某拉出派出所朝下地关村委方向去,关平均、刘某丁在前面,赵四安的老婆和几个妇女拉着所长段某在后面。
18、证人张某戊×证明,2003年4月23日下午3点钟左右,他听说下地关的群众几百人去派出所了,就出来看情况,见到派出所院里站满了人。关平均拿着喇叭站在段某长门前叫喊着,有人将段某长办公室的风门子拽某。下午4点半左右,赵四安的妻子和几个妇女将所长段某从办公室里拉出来,拉到了到了下地关村委办公室二楼,关平均、刘某丁及赵四安的妻子在旁边站,当时场面很乱,有人利用天黑用砖头砸段某。
19、证人赵五×证明,2003年4月23日下午,关平均和刘某丁领着下地关的村民,打着标语冲进百尺派出所院里。关平均、刘某丁在所长门口站,有人把所长段某从派出所里拉了出来。关平均吆喝着把所长弄他庄去,不放赵四安,不让段某长走。关平均、刘某丁领着人把段某长弄到楼上去了。关平均、刘某丁、赵四安的妻子等人讲,赵四安不回来,段某就不能走。
20、证人单××证明,他在百尺派出所任治安队员。2003年4月23日下午3点多钟,下地关村委的四五百名群众敲着锣,打着横幅到了百尺派出所。关平均拿着喇叭喊着,带领群众进到派出所院里找所长段某。有人把派出所办公室门牌拽某弄断,有人把门窗砸坏。几个妇女撕着、拽某、打着所长段某去下地关村。他一直和段某在一起,跟着到了下地关村委。
21、证人陈××证明,他任百尺乡X乡长。2004年4月23日下午3点半左右,在乡政府门口,一群人打着横幅,敲着锣到了派出所。在所长段某的屋里,几个妇女围着段某问为什么抓人,后这几个妇女拉着段某往外走,把段某拉到了下地关村委办公室楼上。当时控制段某的人提出一个条件,就是让派出所把抓走的人释放。当晚11点时许,闹事的群众散开,段某才回去。
22、证人王一×证明,2003年4月23日下午3点多钟,百尺派出所遭到下地关部分群众围攻,持续时间约两个小时。他看到闹事的人很多,在派出所院内起哄辱某派出所人员,把派出所门窗砸坏,把段某拉走。
23、证人陈某×、赵六×、李×、陈某×、葛××、吴××证明,2003年4月23日下午,下地关村X村民关平均带着人敲锣打鼓进派出所院里,围着派出所所长段某吵闹,将派出所的门窗砸坏。天快黑时,赵四安的妻子张某庚领着几个妇女把段某拉到派出所大门外往东走,拉到下地关村委办公室二楼上。关平均让段某给公安局打电话,将赵四安放出来。直到深夜12点钟左右,赵四安被放出来,段某长才得以解脱。
24、证人刘××、马××证明,2003年4月23日下午3点20分左右,下地关村X组织一帮群众打着标语、敲着锣围着了百尺派出所,为首的是关平均、刘某丁、张某庚,打标语的是李某辛、朱某壬等人。后闹事者将段某从办公室拉出来,挟持到下地关村委办公室二楼。天黑后,闹事者向二楼砸砖头。
25、证人赵七×证明,2003年4月23日下午,他看到赵四安的妻子在村里敲着锣,关平均的妻子喊着,让人去派出所把赵四安保出来。下午5点钟多,村委大门西边的院墙被推倒,百尺派出所所长段某在二楼走廊下站着,关平均、刘某丁、赵四安的妻子跟段某在旁边说话。有人起哄说快放人,有人往上扔砖头。
26、证人关四×证明,2003年4月23日下午5点半,他听到他村街里有敲锣的声音,出来看到一大群人从西边往东边走,百尺派出所的所长段某也在人群中间走着,关平均、刘某丁等人在周某。后来段某被带到村委办公室二楼,关平均在旁边站着。当晚10点左右,村委院里有很多人,有人吆喝再不放人砸死段某。
27、证人曹××、聂××证明,2003年4月23日下午,听说有人围攻派出所,他们就到了派出所看情况。见到一个年轻人将所长段某办公室的风门拽某,关平均和刘某丁在所长办公室门口,关平均拿着一个电喇叭煽动群众说:让段某长给一个满意答复,把拘留的人给放出来,否则,让段某长到咱们下地关村委说说去。后来一个三四十岁的妇女打着段某,其他村民一起架着段某,将段某拉出派出所,一直拉到下地关村委办公室二楼。
28、证人刘某丁×证明,2003年4月23日早晨,百尺派出所把其村村民赵四安抓走了。当天中午饭后,他听见打锣的声音,他出来看,从东边过来一群人,打着标语,领头的是关平均、刘某丁、李某己、李某辛,关平均拿着喇叭,走着喊着。当天下午5点左右,他听说把派出所所长弄到他村X村委后,看见村委院里满满的都是人,关平均、刘某丁、张某庚把段某长弄到村委西头的那个房间内,当时有很多人往楼上砸砖头。
29、证人姜××证明,2003年4月23日下午二三点钟,他听到外面乱哄哄的,就出来看情况,得知是下地关村委的群众要求派出所释放赵四安而来。他看见领头的是关平均,手里拿个喇叭,走着吆喝着,后来群众把段某拉走了。群众走后,他见派出所的门窗被砸。
30、证人司××证明,2003年4月23日下午3点钟左右,在乡政府大门口,他见到关平均拿着喇叭指挥四百多名群众向百尺派出所走去,有两个人扛着标语。在关平均的指挥下,很多人冲进了派出所,所长段某给群众解释,有人上前围攻、辱某、殴打段某,有人将门窗砸坏。后张某庚等人把段某推出办公室,挟持段某往下地关村X村委二楼。当晚11点左右,段某才回去。
31、证人赵八×证明,他是赵四安的哥哥。2003年4月23日,他弟赵四安因为砍伤村支部书记关二×被派出所抓走,他到城里问情况。他从城里回到村里后,听说派出所长段某被绑到村X村委办公室,见到关平均和刘某丁正逼着段某放他弟赵四安,说如果不放人不让段某走。段某说已给县委书记和公安局长打了电话,马上放人。他和妻子在乡政府一二个小时后,赵四安被释放送到乡政府,他和赵四安一块回到村X村委办公室,把段某送到乡政府。
32、上蔡县公安局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证实上蔡县公安局百尺派出所被冲击后的情况及被害人段某被绑架后关押的房间情况。
33、上蔡县人民法院(2004)上刑初字第X号、(2007)上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关平均、张某庚、张某戊、常某、李某辛、李某己因犯冲击国家机关罪、绑架罪被判刑情况。
34、驻马店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人刘某丁于2011年8月9日到驻马店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35、上蔡县公安局百尺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丁的年龄等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丁伙同关平均、张某庚、张某戊等人为使已被公安机关拘留的违法人员赵四安放出,纠集本村数百名群众,并在被告人关平均组织指挥下,聚众冲击百尺派出所,辱某、殴打该所所长,毁坏该所门、窗,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被告人刘某丁等人为达到将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违法人员赵四安被放出的目的,将百尺派出所所长段某绑架到本村村委作为人质,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丁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绑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犯罪中,被告人刘某丁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某犯罪处罚,但相对作用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丁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某丁没有参与绑架,在现场只是出于保护被害人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绑架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关平均、刘某丁、张某庚等人冲击百尺派出所未达到释放赵四安的目的后,赵四安的妻子张某庚等人便临时起意将段某挟持至下地关村委,而后被告人刘某丁实施了催促段某打电话放人的行为。所辩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在共同实施绑架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刘某丁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丁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某丁的行为构成自首、在绑架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某丁在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实施绑架的行为属于情节较轻,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丁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刘某丁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丁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罚金5000元。(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2日起至2018年8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黎爱香
审判员田继华
审判员李某己燕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武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