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刁某某,男。
被告李某,女。
本院于2010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刁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冰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刁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7年2月生育一子,名刁某某,同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被告即以外出赚钱养家的名义离家出走,至今仅回家2次。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刁某某和被告李某离婚;
二、离婚后,双方所生之子刁某某随原告刁某某共同生活;
三、离婚后,各人处的家庭财产归各自所有,原告刁某某应于2010年9月23日之前一次性给付被告李某补偿费人民币5万元;
四、居住问题双方自行解决;
五、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因本案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刁某某负担(已缴)。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8月23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赵冰清
书记员赵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