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
被告吕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85年9月自行相识恋爱,1987年4月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吕某。婚初,双方关系尚可,后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0年7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周某与被告吕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无财产纠纷;
三、离婚后,原告周某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芦玲凤
书记员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