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王某某与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温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女,1964年出生,汉族。

被告苏某某,男,成年,汉族。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周长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被告2001年借原告现金x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于2008年5月10日又重新给原告出具书面借据,之后又多次催要,被告总以无能力支付为由,久拖不付。为此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证据:2008年5月10日被告苏某某给原告所打的借据一份,证明被告借原告x元的事实。

被告苏某某在法定期间内未予答辩,未提供证据。

根据原告的起诉本院确定本案的争执焦点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证据分析认定:原告向本院提供2008年5月10日被告给原告所打的借据,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借原告x元有被告给原告出据的借据为证。原、被告借贷关系明确,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苏某某应偿还原告借款x元,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苏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长军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张方严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