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某,女,生于X某年X某月X某,汉族,住武功县X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X某X,男,X某年X某X某日生,汉族,住X某县X某X某,农民。
被告X某X(又名X某),男,生于X某年X某X某日,汉族,住武功县X某,农民。
案由:同居关系析产及子女抚养纠纷。
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X某年X某月X某日开始同居生活。X某年X某X某日收养一女,名X某,现随被告生活。X某年X某月盖砖混结构平房五间。近年来由于原、被告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离家去娘屋居住至今。本案在调解过程中,原告对共同财产表示放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孩子X某由被告X某X某养,抚养费自理;
二、由被告给付原告生活帮助费2000元。(调解书生效后给付);
三、其它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X某
审判员:崔X某
代审判员:乔X
二O一一年X某X某日
书记员:王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