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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王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高某

被告王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应在2010年9月29日一次性赔偿原告高某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电动自行车修理费、查档费共计人民币1823.8元(详见清单);

二、双方对本案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王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某

书记员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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