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
被告王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应在2010年9月29日一次性赔偿原告高某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电动自行车修理费、查档费共计人民币1823.8元(详见清单);
二、双方对本案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王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某
书记员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