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渑池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2010年6月2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李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田某伙同焦红涛、郭云朋(二人另案处理)携带板子、钳子、螺丝刀、手电筒等作案工具,窜至渑池县X镇洪阳大桥光辉耐火材料厂盗走15千瓦电机一台,价值1710元。被告人田某负责望风,事后得赃款8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韩某的报案陈述、证人张某某证言、同案犯焦红涛、郭云朋的供述、书证辨认笔录及破案报告、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7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6日起至2010年10月25日止)。
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徐群生
审判员李小伟
代审判员李辉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贺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