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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诉陶某等赡养费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沈X。

委托代理人刘X。

被告陶X。

委托代理人焦X。

被告陶C。

被告陶V。

被告陶B。

被告陶N。

本院于2010年7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沈X诉被告陶X、陶C、陶V、陶B、陶N赡养费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范宜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X与配偶陶D(已故)生育长子陶X、次子陶C、长女陶V、次女陶B、幼女陶N。五被告由原告夫妇抚养长大,均已各自成家。现原告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经与五被告协商赡养事宜未果,故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协议:

原告沈X随被告陶V共同生活;

二、自2010年7月起,被告陶X、陶C、陶V、陶B、陶N每月各给付原告沈庆芳生活费及护理费人民币300元;

三、原告沈X的医疗费(除报销外)由被告陶X、陶C、陶V、陶B、陶N平均负担;

四、原告沈X护理所产生的材料费由被告陶X、陶C、陶V、陶B、陶N平均负担;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陶X、陶C、陶V、陶B、陶N各负担人民币8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即生效。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已于2010年7月26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范宜章

书记员赵竞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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