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樊海红,河南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曹风奇,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永鹏,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石某某、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0)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0)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王国选
代理审判员冯利强
代理审判员李敏
二O一O年九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王会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