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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18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确山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无逮捕必要,2010年9月1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宏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8日15时许,确山县X镇X村李楼组村民吴××在八四集代四印家中因打扑克与看牌的王某某发生争执,王某某用右拳头捶着吴××的左眼。经法医鉴定吴××的左眼损伤为轻伤。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公安机关立案决定,法医鉴定,抓获经过及身份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8日15时许,确山县X镇X村李楼组村民吴××在八四集代四印家中因打扑克与看牌的王某某发生争执,王某某用右拳头捶着吴××的左眼。经法医鉴定吴××的左眼损伤为轻伤。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于2010年8月19日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吴××经济损失x元,赔偿款已履行,取得被害人吴××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陈述,证人代××、代建×、代海×、贾×、崔××、代四×的证言,住院病历,确山县公安局(确)公(伤)鉴(法)字(2010)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害人吴××出具书面证言,赔偿协议,收条,身份证明和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能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路盛平

审判员王某军

审判员闵望安

二○一一年元月五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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