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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蔡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新蔡某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肖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乙因父亲赡养问题与哥哥黄某丙发生纠纷,村干部黄某丙去调解,被告人黄某乙用电钻将黄某丙捅伤。后被告人黄某乙用电钻和红缨枪头又将哥哥黄某丙手上、身上捅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伤情详见法医鉴定)。

另查明,二被害人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被告人从重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乙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病历、到案证明,户籍证明,证人时某某、黄某丙证明,被害人黄某丙、黄某丙陈述,新蔡某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乙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4日起至2011年8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胡鹏

审判员李雪梅

审判员周国富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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