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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韶山环球铸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韶山环球铸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山市X镇X村。

法定代表人谢某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谢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系该公司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小虎,湖南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上诉人李某、韶山环球铸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2009)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李某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是:本人于1998年7月到被上诉人车间从事造型工作,2008年3月因病休假一个月,病好后被上诉人拒绝本人上班。2008年4月本人向韶山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9月在该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并由被上诉人支付本人经济补偿金1万元。后被上诉人拒绝履行调解协议,本人诉至法院,原审法院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而变更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损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支付本人经济补偿金1万元。

环球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是: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李某是2008年3月不服我单位管理人员的安排自行离岗,后经我单位多次联系,李某仍拒绝上班;二、我单位开除决定未送达李某手上的原因,是因李某已离开我单位宿舍,我单位已将开除决定张贴在厂区;三、一审法院认可仲裁协议属重大误解,但仍判决我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6000元是错误的,李某无故罢工离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完全符合开除条件,用人单位不应给予其经济补偿金。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公正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于1999年7月到环球公司工作,从事车间造型工作。2008年1月25日,环球公司决定放假。2008年2月22日,环球公司制造二科恢复生产,李某在工作中与环球公司管理人员发生意见,之后,李某未再到环球公司工作。2008年6月6日,李某向韶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环球公司补发工资、支付经济补偿等。2008年7月25日,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组织劳动者代表、环球公司负责人协调,并作出由环球公司二个月内落实解决双方劳动争议纠纷的方案。2008年9月25日,环球公司与李某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解除李某与环球公司的劳动关系,环球公司于2009年1月12日前支付李某经济补偿x元,李某撤回仲裁申请。协议签订后,李某向劳动仲裁部门撤回申请。2009年1月12日,李某要求环球公司按协议书履行义务,环球公司迟延未付,双方遂先后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李某与韶山环球铸铁有限公司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由韶山环球铸铁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5000元,该款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当场结清。

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合计30元,由李某负担20元,韶山环球铸铁有限公司负担10元;

三、双方当事人对其他事项无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雪强

审判员冯海燕

审判员罗亮

二O一O年一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谭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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