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前郭县人,现住(略),身份证号码码x。
被执行人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前郭县人,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3日作出(2006)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三日内给付原告田某某欠款人民币685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5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6850元。案件受理费385元。本院于2006年3月28日立案执行,并于2006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2008年12月31日本院做出(2006)乾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乌兰傲都乡X村的二轮土地承包分得的一等地0.68垧(家南方田),二等地1.36垧(家东新打垅地)自2009年始由申请人负责逐年行使承包经营权,按当地同等土地价格交易习惯逐年冲抵本案执行款至本案执行完毕止。该案全部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乾安县人民法院(2006)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丛宪仁
审判员王泽海
审判员王清江
二00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张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