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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恒源丝绸集团有限公司与宜兴市新得利纺织有限公司,江苏祥嘉恒源纺织有限公司、海安县恒源喷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恒源丝绸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宜兴市新得利纺织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江苏祥嘉恒源纺织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海安县恒源喷织有限公司。

上诉人江苏恒源丝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丝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宜兴市新得利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得利公司),原审被告江苏祥嘉恒源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嘉公司)、海安县恒源喷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喷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08)宜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27日,新得利公司出售给祥嘉公司价值350万元的纱,并向祥嘉公司开具了发票。自2005年7月4日至2005年8月29日,祥嘉公司共付款190万元,其中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170万元,以银行汇票支付20万元。2007年8月29日,新得利公司向祥嘉公司出具对账单,对账单载明祥嘉公司累计欠款16T椤蜗竟ㄋǚ泶吮溉s在对账单上签署意见,内容为:以上账目经祥嘉恒源财务核对后,如属实,确认以上往来。2008年9月2福s又向新得利公司出具说明,内容为:贵司对账单收悉,根据贵司对账单、双方发票和付款记录显示,祥嘉公司欠贵司人民币160万元。2008年10月31日,新得利公司诉至原审法院,要求祥嘉公司支付货款16霸饧谟镀罡⒗幌浚袼竟⑺纭竟谒丛鑫食蹲Х谖心3鸬卧H椤蜗竟缢票剿渲患忻ㄕ裾匚倒荆副前涫竟乃ǖǚ泶吮溉s虚开增值税发票涉嫌犯罪,请求移送公安局侦查。丝绸公司、喷织公司共同辩称,新得利公司所诉请的事实及理由均不存在。

又查明:祥嘉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19日,是由丝绸公司(甲方)、喷织公司(乙方)、联盟中国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联盟公司、丙方)、金土地国际有限公司(下称金土地公司、丁方)合资兴办的合资经营企业,合资合同载明:祥嘉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其中甲方出资380万美元,乙方出资120万美元,丙方出资250万美元,丁方出资250万美元,四方在领取营业执照副本之日起三个月内首期付款应缴出资额的15%,余款两年内到位。祥嘉公司章程也对注册资本的构成作了同样规定,并规定:合资公司在合资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2005年8月23日,海安中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证明截止2005年7月8日,祥嘉公司共收到注册资本224.06万美元,其中丝绸公司67.06万美元,联盟公司157万美元。2005年12月30日,海安中信会计师事务所再次出具验资报告,确认祥嘉公司又收到联盟公司注册资本21.70万美元,共收到注册资本245.76万美元。

2006年2月28日,丝绸公司、喷织公司、联盟公司、金土地公司签订投资方决议,内容为:1、丝绸公司将祥嘉公司的股权(出资义务)380万美元全额转让给联盟公司,喷织公司将祥嘉公司的股权(出资义务)120万美元全额转让给金土地公司;2、联盟公司将丝绸公司已出资的555万元人民币支付给丝绸公司,对丝绸公司未出资的部分按公司章程约定承担认购义务;3、联盟公司、金土地公司享有股权转让后的权利和义务,丝绸公司、喷织公司不再享有股东权利和义务。同日,丝绸公司和联盟公司、喷织公司和金土地公司分别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2006年3月17日,海安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发文同意祥嘉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

2006年12月6日,江苏广播电视报刊登了祥嘉公司于2006年11月30日出具的减资报告,内容为:经董事会研究决定,祥嘉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由原1000万美元减少为245.76万美元,请有关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请求。同日,祥嘉公司联合联盟公司作出公司债务清偿或担保的说明,内容为: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本公司于2006年12月6日全体股东同意,董事会决议,将公司注册资本从1000万美元减至245.76万美元,公司已于减资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了全体债权人,并于2006年12月6日在江苏广播电视报发布了减资公告。至2006年11月30日,公司负债总额为1056万元(人民币)由本公司负责清偿,投资方联盟公司承担担保责任。2007年2月13日,海安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对祥嘉公司的申请发文批复,同意祥嘉公司减少公司股东,即金土地公司不再参加投资;同意祥嘉公司减少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由1200万美元减至490万美元,注册资本由1000万美元减至245.76万美元,由联盟公司以美元现汇投入。

另查明:2008年11月ㄈ拢眯竟鹚咂笏┖福s以祥嘉公司的名义与新得利公司达成协议,内容为:祥嘉公司欠新得利公司货款160万元,双方协商处理此纠纷,如协商不成,由宜兴市人民法院处理。

审理中,祥嘉公司为证明其与新得利公司之间未发生交易往来而提供海安县公安局于2008年11月1鋈叱木兜怠魉访啊<埠匕补职蚓赶s所作的询问笔录。《说明》的内容为:2008年11月茫指诰釉浇榈蜗竟厮婵赂眯竟剿趟】掠┱┣隙薪┬钠ǖ副蟀茫指诰庇盏苋硎⒗薪诵趿槌2榫げぃ抵率眯竟匏蔽醯┏┣亩旱舷显┩┣蕉榉蜗竟露な赋瞫灰忻┯┣硕洗M恃饰急新福s向海安县公安局民警陈述:“我公司在2005年时候和新得利公司有往来的,在今年9月份的时候新得利公司的律师找到我,我在货物往来和付款明细上签字确认我公司还欠新得利公司货款,但是具体的数额没有写,我签的是以账面上的往来为准”;“当时没有送货单,只有付款的明细和发票”;“我只能说我和新得利公司的账目往来上欠他们公司160多万元,但是这是纯开票往来,实际上没有发生交易往来,如果新得利公司提供送货单来证实这些往来,那么我公司肯定欠他们货款。”2009年9月4日,丝绸公司要求原审法院对本案中止审理,并提供了2009年9月2日海安县公安局向丝绸公司出具的立案告知书及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内容为:你公司举报,2005年6月祥嘉公司在与新得利公司无交易事实的情况下,接受新得利公司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税款x元,并已申报抵扣,经查证,我局决定对祥嘉公司接受新得利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立案侦查。立案决定书内容为:决定对祥嘉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案立案受理。

审理中,新得利公司要求丝绸公司、喷织公司承担注册资金投入不足的连带责任。新得利公司认为祥嘉公司在2005年4月19日设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其中丝绸公司认缴出资380万美元,实际出资仅为67万美元,喷织公司认缴出资120万美元,实际分文未出。在此期间即2005年6月至8月祥嘉公司与其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合计欠款人民币160万元。至2006年2月,丝绸公司和喷织公司在尚未完全出资的情况下,将其所拥有的在祥嘉公司所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而接受其转让股权的其他股东也未履行该转让协议,未履行其出资义务。同时受让的祥嘉公司的另两个原始股东自己应出资也没有到位,受让后仍分文未出。至2007年5月,祥嘉公司、丝绸公司、喷织公司在一直未履行法定手续、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进行了减少注册资本的登记,故丝绸公司、喷织公司仍应在其认缴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丝绸公司、喷织公司则认为,丝绸公司、喷织公司作为原祥嘉公司股东,按照祥嘉公司章程及合同的约定按期履行了出资义务。在股权转让前祥嘉公司净资产达2000多万元,在依法转让股权后,工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丝绸公司、喷织公司不再享有股东权利,依法不承担股东义务;祥嘉公司在股权转让后股东又进行股权转让,在公司章程及合同规定出资期限届满前,祥嘉公司又依法进行减资,且依法公告并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注册资本已足额到位。因此,不存在丝绸公司、喷织公司出资不足的事实,对祥嘉公司的债务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更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应依法驳回新得利公司要求丝绸公司、喷织公司对祥嘉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为证明其主张,喷织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2005年6月28日的投资方决议复印件一份,内容为:经投资四方协商,按照公司章程及合同的规定,就喷织公司延期投资达成一致意见:1、同意喷织公司首期出资及其后期出资延至公司成立后两年内到位;2、原约定的领取营业执照副本三个月内首期付款应缴出资额的15%不变;3、喷织公司首期出资由联盟公司代为出资。该决议未出现在祥嘉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中。对该决议,新得利公司认为因未进行公示而对外不产生效力。

上述事实,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凭证、对账单、协议、工商登记材料、海安县公安局的情况说明及询问笔录、立案告知书及立案决定书、投资方协议复印件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双方的争议焦点为:

1、祥嘉公司与新得利公司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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