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高某,男,1972年12月8生,汉族,农民,吉林省乾安县人,捕前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人高某盗窃罪一案,由乾安县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12月15日以乾检刑诉字(2008)第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8年12月17日作出(2008)乾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0月28日起至2009年10月27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刑事庭于2009年1月7日将该判决中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局,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09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被告人高某现系正在服刑期间,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乾安县人民法院(2008)乾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财产刑部分中止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丛宪仁
审判员王泽海
审判员王清江
二00九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