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樊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原告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原告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原告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被告沈某乙,男,1971年农历6月21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谭某某、丁某某、沈某甲与被告沈某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某某、谭某某、丁某某、沈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应收受理费2425元,减半收取1213元,实收12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周建明
代理审判员周艳
人民陪审员刘建林
二O一O年十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刘伟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