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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与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四终字第1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方艳萍,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鹏,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康某某与因被上诉人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8)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康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许某某、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方艳萍、王鹏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8)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任一鸣

审判员周国华

审判员陈赞

二OO九年二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韩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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