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方艳萍,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鹏,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康某某与因被上诉人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8)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康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许某某、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方艳萍、王鹏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8)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任一鸣
审判员周国华
审判员陈赞
二OO九年二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韩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