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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乙与被告河南省内黄某五交化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内黄某五交化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黄某乙,男。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内黄某五交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内黄某五交化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黄某乙与被告河南省内黄某五交化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内黄某五交化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河南省内黄某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2008)内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0一0年五月五日,申请再审人黄某乙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人黄某乙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以该案不属劳动争议案件,便驳回其的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被申请人河南省内黄某五交化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内黄某五交化公司均答辩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企业改制过程中导致的被告与原告等职工群体性欠缴养老保险金等所引起的纠纷,该纠纷应由有关部门采取行政等手段统筹协调解决,不属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据此,原审法院驳回原告黄某乙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某乙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陈超英

审判员李洪训

审判员周玉芹

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段新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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