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君安住宅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常海明,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
上诉人安阳市君安住宅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袁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某人民法院(2010)内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审法院认定该案为侵权之诉,并以侵权行为地在内黄某而确定管辖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且侵权行为地为内黄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即内黄某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据此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某英
审判员李洪训
审判员周玉芹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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