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某甲,女。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某乙,女。
上诉人王某甲、王某乙因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0)文民立字第X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其的起诉及诉请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对其的起诉应依法受理,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甲、王某乙与安阳市文峰区X路X村村委会之间的纠纷系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事务,对集体财产如何分配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村务管理行为。因集体经济组织对内部村务行使管理的自主权与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所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故原审据此对上诉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闵福强
审判员李洪训
审判员周玉芹
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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