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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钞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原告钞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钞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原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月8日在西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家庭琐事生气、打架,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我们感情没有破裂,感情很好,前段时间原告还在我娘家不走,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8年1月8日在西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偶因生活琐事生气。2009年11月份,原、被告在广州打工回来仍然在一起居住。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从而引起纠纷。

另查明:原、被告均无财产。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较长,有一定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偶因家庭琐事经常生气、吵架,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钞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工本费100元,共计4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秋生

陪审员陈振峰

陪审员张俊山

二O一O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孙强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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