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邹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谢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马高峰,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邹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磊,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邹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邹某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0)源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邹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马高峰、谢某,被上诉人邹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磊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0)源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黎明
审判员吕茹辛
审判员苏建刚
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梁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