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翟贺广,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樊锋,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申青,男,33岁,汉族,住信阳市淮滨县X乡X村。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原审被告申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翟贺广、被上诉人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樊锋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8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黎明
审判员吕茹辛
审判员苏建刚
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梁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