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栓众,河南新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上海永飞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吉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东亮,河南新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某某与上海永飞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飞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刘某某不服新野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栓众,被上诉人永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东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出现了新的变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野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新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张海波
审判员褚松龄
代理审判员白丞博
二0一0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孙娟
邓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