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宁县X乡液化气站诉武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纠纷一案,武宁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5日作出(2008)武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将该案按撤诉处理。送达后,武宁县X乡液化气站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该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违反了法定程序,符合再审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该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书的执行。
院长陈坚
二00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