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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毅韵信用卡诈骗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于2009年11月2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取保候审,2010年1月19日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于2010年4月8日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被告人张某甲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信用卡营销中心二部申领了卡号为x、x(此卡挂失后补办卡的卡号为x)的信用卡后,自同年5月至10月间,持卡透支人民币18,700余元(以下币种均同)。同年5月,被告人张某甲向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申领了卡号为x的信用卡后,自同年5月至10月间持卡透支1,500余元。同年7月,被告人张某甲向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银行卡业务部申领了x的信用卡后,于同年8、9月间持卡透支2,900余元。至案发前累计透支2.3万余元,并经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2009年11月24日,被告人张某甲向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投案自首。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已退出全部款息。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信用卡营销中心二部的报案材料、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账户历史明细单、催收记录、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业务回单以及“情况说明”等,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的报案材料、信用卡申请表、对账单、催收记录、中信银行自动柜员机客户通知书等,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银行卡业务部的报案书、信用卡申请表、催收记录、中国光大银行客户通知书、个人信用卡业务回单、“情况说明”及交易明细等,证人张某乙的证言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经侦支队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系自首,案发后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犯罪较轻,本案系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依法可以免除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保护公共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孙颖

审判员朱建萍

代理审判员顾乃治

书记员书记员曹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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