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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76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

上诉人郑XX与被上诉人曹XX、刘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经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5月2苋硎罄溃ㄒ榉勺沙笥猩迸茉壑o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曹杰、审判员姚军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对于本案被上诉人的被继承人刘伟生前是否从上诉人郑XX处借款的事实,郑XX己举证刘伟书写的欠条及证人证言,证明欠款事实的存在。因被上诉人对欠条上刘伟签字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故本案应对欠条上刘伟的签字进行鉴定,以确定真伪。现郑XX于二审提出笔迹鉴定申请并提供证人出庭作证,故本案应在对郑XX举证欠条上刘伟签字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并查清借款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及被上诉人继承遗产数额的基础之上,正确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经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元,退还郑XX。

审判长周&x

审判员曹杰

审判员姚军

二O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唐娜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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