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农民,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x。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XXXX,地址湖南省株洲市X区x。
法定代表人XXX,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曾树理,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
原告XX与被告XX医疗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爱武独任审判,于2011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XXX诉称:我到被告XXXX住院治疗,被告对我身体造成了侵害,依法要求赔偿。
被告XXX口头辩称:愿意赔偿,请法院组织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支付原告XXX护理费1元及丧葬费1元,合计2元;
二、被告x自愿由委托代理人曾树理当面向原告XXX赔礼道歉。
三、当场付清及赔偿道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被告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爱武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