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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与被告XX医疗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唐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农民,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x。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XXXX,地址湖南省株洲市X区x。

法定代表人XXX,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曾树理,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

原告XX与被告XX医疗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爱武独任审判,于2011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XXX诉称:我到被告XXXX住院治疗,被告对我身体造成了侵害,依法要求赔偿。

被告XXX口头辩称:愿意赔偿,请法院组织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支付原告XXX护理费1元及丧葬费1元,合计2元;

二、被告x自愿由委托代理人曾树理当面向原告XXX赔礼道歉。

三、当场付清及赔偿道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被告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爱武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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