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
被告潘某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原、被告于2004年11月23日经本院判决离婚,确定双方所生长女潘某(X年X月X日出生),次女潘某(X年X月X日出生)随原告共同生活,现原告要求变更潘某随被告共同生活。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自2010年10月起,原、被告所生之女潘某变更随被告潘某共同生活。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