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淮南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史某,总经理。

被告淮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原名淮X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昂某,负责人。

原告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南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欢独任审判。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并于2009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史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2005年9月为被告定制生产162台开关电源x-1AAC。原告先后随货开具3份增值税发票,金额为246,500元。被告两次向原告电汇货款,原告送货人员于2005年12月15日又带回10万元汇票,被告共计付款203,075元,至今尚有43,425元未付。据此,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价款43,425元;2、被告即时偿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10,000元。审理中,原告认为由于被告逾期履行付款义务,造成原告损失,故明确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价款43,425元自2005年12月16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的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开关电源购销合同一份、增值税发票三份及认证发票查询单二份及被告指定送货传真、航空运单、进帐单、电汇凭证各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定制电源开关,价款246,500元,原告已经向被告交付定作物并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被告收取发票后已申请认证;航空运单是原告向被告交付部分定作物的证明,其余定作物由原告向被告直接交付,原告交付在前,被告付款在后,被告在履行部分付款义务过程中对原告交付定作物的数量和质量均未提出异议;

证据二、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企业基本信息各一份,证明被告名称变更为淮南某科技有限公司;

证据三、(2007)……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原告曾向被告主张债权的事实。

被告淮南某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鉴于被告淮南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收取原告提供的定作物后理应按照增值税发票的金额履行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付价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能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计算的利息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发表答辩意见,视为被告放弃其答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淮南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价款43,425元;

二、被告淮南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价款自2005年12月16日起算至判决生效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6元,其他诉讼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696元,由被告淮南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本院预交上诉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朱金彪

审判员顾国华

代理审判员朱欢

书记员陈伊婷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