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重海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逸昂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某中,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重海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逸昂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09)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重海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重海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其内容未违反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重海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20.1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260.05元,由上诉人重庆重海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子龙
审判员 嶂q
代理审判员黄某
书记员罗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