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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赌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葛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08年6月13日被本院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0年4月15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同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韩笑(另案处理)预谋聚众赌博,二人从中抽头渔利,并纠集桑志良、贾绍伟(均另案处理)在赌场内采取放高利贷的方式非法获利。2009年9月至10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韩笑在张某某老家(长葛市X镇X村)、韩笑老家(长葛市X镇X村)等地点多次召集刘志强、段伟峰、段江涛等十余人聚众赌博。张某某、韩笑非法获利数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是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且自首,提请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其供述与证人刘XX、段XX、段XX、李XX、丁XX、范X、贾XX、桑XX、张XX的证言基本一致,另有身份证明、长葛市人民法院(2010)长刑初字第X号、(2008)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自首证明、长葛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及长葛市公安局证明等相关证据均已当庭出示,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多次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弟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高建民

二0一0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田英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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