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陈某某交通肇事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启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审理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二0一0年八月十三日作出(2010)召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原审被告人陈某某不服,以“1、一审未认定其投案自首情节;2、一审未认定其赔偿被害人1万元的事实”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10)召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群良

审判员王彦军

审判员谷俊武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吴莎莎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