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湘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毛田
乡X村胡须组X号。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棋梓
镇X村X组。
被告隆回县电力公司,住所地:隆回县X镇。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经理。
被告湖南省电力公司邵阳隆回电力局,住所地:湖南省邵阳
市隆回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局长。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范双云,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
师,特别授权。
案由:雇员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周某某诉称:被告隆回县电力公司将隆回县X路架设及抢修工程发包给被告刘某某施工。2009年3月4日,被告刘某某雇佣原告到施工工地从事地面工作并负责看守工地,工资按80每天按月计付。2009年3月27日,刘某某承包施工的小沙江高压线路抢修工程项目完工,原告及全体工友近二十人乘刘某某常租的由张湘泉驾驶的湘x东风货车,从小沙江工地连人带设备转场前往横板桥工地途经金石桥黄某村地段时车辆侧翻,致原告严重受伤。原告先后在隆回县人民医院、湘乡市人民医院住院及门诊治疗,共花费医疗费用x.06元,被告刘某某仅支付了x元。2009年12月5日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为“捌级伤残”。另外,被告刘某某还拖欠原告工资820元。隆回县电力公司作为发包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x.06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刘某某辩称:原告所诉是实。原告受伤后,我积极将原告送至医院治疗,我尽力赔偿原告的损失。
被告隆回县电力公司与湖南省电力公司邵阳隆回电力局辩称:我公司与原告周某某未直接签订合同,我公司不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隆回县电力公司将隆回县X路架设及抢修工程发包给被告刘某某施工。2009年3月4日,被告刘某某雇佣原告到施工工地从事地面工作并负责看守工地,工资按80每天按月计付。2009年3月27日,刘某某承包施工的小沙江高压线路抢修工程项目完工,原告及全体工友近二十人乘刘某某常租的由张湘泉驾驶的湘x东风货车,从小沙江工地连人带设备转场前往横板桥工地途经金石桥黄某村地段时车辆侧翻,致原告严重受伤。原告先后在隆回县人民医院、湘乡市人民医院住院及门诊治疗,共花费医疗费用x.06元,被告刘某某已支付了x元。2009年12月5日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为“捌级伤残”。另外,被告刘某某未支付原告工资820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原告方申请,本院同意追加湖南省电力公司邵阳隆回电力局为被告。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刘某某除已赔偿原告医药费x元外,订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补偿原告周某某x元(800元工资已履行);
二、原告周某某自愿放弃对被告隆回县电力公司与被告湖南湖南省电力公司邵阳隆回电力局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何洪波
代理审判员成经纶
人民陪审员马中卫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朱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