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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与黄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港口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X路X号。

代表人:张某,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与黄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4日作出的(2008)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某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某乙在防城港务局南作业区工作,有工资收入。本院已于2010年3月29日作出裁定到防城港务局南作业区,要求其单位协助执行,其单位已协助执行,并于2010年6月30日将6453.92元汇入本院账户,该案标的全部结清。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08)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林家良

执行员皮祀昭

执行员钟翔

二0一0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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