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
被执行人李xx。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x.5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为x.57元,已履行案款5000元,尚有x.57元未受偿。已将被执行人工资账户冻结,因执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灞执字第x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某新
代理审判员胡继栋
代理审判员李全
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