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北京天鹅湖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与黄某某保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二中民终字第001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天鹅湖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桃园东里X号。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迟某,北京天鹅湖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冬青,北京市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麦克力自控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生,北京市中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天鹅湖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鹅湖俱乐部)因与被上诉人黄某某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2007)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周荆担任审判长,法官张岩、郑亚军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1月7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某某在一审中起诉称:京x号本田牌小轿车系黄某某以张燕峰名义于1996年购买的原装进口车辆,车身为深绿色,购车价41万余元,车况良好,该车登记在张燕峰名下,长期由黄某某占有使用。2006年8月21日晚20时,黄某某夫妇与朋友驾驶该车到天鹅湖俱乐部消费,当黄某某停好车后,天鹅湖俱乐部工作人员即刻过来将黄某某的车钥匙要去,并向黄某某说明是为了停车有序,由天鹅湖俱乐部工作人员负责泊车。黄某某夫妇按照天鹅湖俱乐部工作人员的要求,将车钥匙交给了天鹅湖俱乐部工作人员,然后进入天鹅湖俱乐部进行消费。黄某某夫妇及朋友在天鹅湖俱乐部消费一直持续到2006年8月23日凌晨2时,当黄某某夫妇出了天鹅湖俱乐部向工作人员讨要车钥匙后,发现车没有了。黄某某立刻询问天鹅湖俱乐部工作人员,其工作人员支支吾吾不作回答。黄某某当即报警,经公安机关询问调查,确认车辆被盗丢失。综上,黄某某认为,黄某某到天鹅湖俱乐部消费,基于天鹅湖俱乐部的管理要求,将车钥匙交给天鹅湖俱乐部工作人员,该车由天鹅湖俱乐部工作人员所控制,双方之间具有财产保管的法律关系,由于天鹅湖俱乐部保管不善,造成黄某某车辆丢失,天鹅湖俱乐部负有全部责任,应依法给予赔偿。黄某某多次与天鹅湖俱乐部协商车辆丢失的赔偿问题,天鹅湖俱乐部却无理拒绝。故诉至法院,要求天鹅湖俱乐部赔偿黄某某车辆丢失损失8万元。

天鹅湖俱乐部在一审中答辩称:事发当日,黄某某来天鹅湖俱乐部消费,是其自行停车,不是天鹅湖俱乐部人员代客停车。其后晚上,黄某某的朋友南亦纯到车里取东西,取完东西后将车钥匙放回前台。天鹅湖俱乐部所提供的停车服务是无偿免费的,天鹅湖俱乐部只要提供了停车场地就已履行了消费合同的附随义务,双方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而且黄某某的车辆也不值8万元。故不同意黄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车牌号码为京x的阿科德绿色轿车系海关进口,制造国日本,车辆型号x,车辆识别代号x,发动机号x,出厂日期1996年1月1日,初次登记日期1996年9月9日,该车所有人登记为张燕峰(居民身份证号x)。

2006年8月21日20时左右,黄某某驾驶京x阿科德轿车到天鹅湖俱乐部消费,将车辆停放到天鹅湖俱乐部。其后,黄某某朋友南亦纯曾到该车上取东西,然后将车钥匙交到天鹅湖俱乐部前台保管。2006年8月23日2时许,黄某某消费完毕到停车位取车时发现车辆被盗,于是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至今尚未侦破。

另查,天鹅湖俱乐部有代客泊车服务,停车场地亦设有停车员负责看管车辆,客人消费停车不收费,天鹅湖俱乐部门口未安装录像设备。

一审庭审中,经黄某某天鹅湖俱乐部双方选定,一审法院委托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车辆进行价格鉴定,结论为涉案车辆市场价格为人民币8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黄某某到天鹅湖俱乐部消费,与天鹅湖俱乐部之间即建立消费服务合同关系。天鹅湖俱乐部为方便、招揽顾客接受服务而提供停车服务,并安排专人负责看管,该停车看管服务系双方消费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

黄某某作为消费者将车辆停放到天鹅湖俱乐部提供的停车场地,并将车钥匙交到天鹅湖俱乐部前台保管,虽然天鹅湖俱乐部称未向黄某某收取停车费用,但作为保管人,天鹅湖俱乐部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妥善保管黄某某停放的车辆。可事发当日天鹅湖俱乐部虽安排有停车员负责看管车辆,但未能对顾客停放的车辆的出入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亦未设置相应的安全监控措施,对黄某某车辆的丢失有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丢失车辆经鉴定市场价格为人民币8万元,故黄某某据此要求天鹅湖俱乐部赔偿车辆丢失损失8万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该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天鹅湖俱乐部赔偿黄某某车辆丢失损失人民币8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某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天鹅湖俱乐部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第一,消费合同的附随义务与保管义务的构成存在明显区别,其法律责任亦不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黄某某自行停放车辆,天鹅湖俱乐部未向其发放停车凭证,未主动要求保管车钥匙,双方缺少建立保管关系的事实基础。其后黄某某的朋友将车钥匙放在前台保管仅止于车钥匙本身,而非车辆。天鹅湖俱乐部作为消费合同附随义务的承担者,在履行附随义务的过程中并无重大过失。天鹅湖俱乐部无偿提供停车场地,不存在保管车辆义务,无需对车辆进出进行管理,不能以未安装监控设备作为过失。退而言之,即使从保管关系归责,无偿保管的责任有别于有偿保管的责任。第二,涉案的本田小轿车评估价值过高,未考虑磨损使用情况。天鹅湖俱乐部在一审期间曾对此提出书面异议,但当时并未予明确答复。综上,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且价格鉴定的结论缺少事实依据。天鹅湖俱乐部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黄某某承担。

黄某某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其在本院庭审中口头答辩称: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在车辆丢失后,公安机关曾经调查过,当时天鹅湖俱乐部承认其保管行为。黄某某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机动车信息综合查询单、车辆评估证明、刑事案件登记表、询问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黄某某作为消费者到天鹅湖俱乐部消费并将车辆停放在天鹅湖俱乐部提供的停车场,由天鹅湖俱乐部保管车钥匙,双方当事人形成了事实上的保管关系,天鹅湖俱乐部未妥善保管黄某某停放的车辆,应承担黄某某丢失车辆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依据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确定赔偿数额并无不当。天鹅湖俱乐部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元,由北京天鹅湖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元,由北京天鹅湖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周荆

代理审判员张岩

代理审判员郑亚军

二○○九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蒙瑞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