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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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临刑初字第4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0月10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乙,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0月10日被监视居住。

(略)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骆其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2008年11月6日晚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李某斌、李某红、李某丁、李某、李某红、李某友、李某(均已判刑)以及李某良、李某丙(二人在逃)等四十余名(略)年轻人,以该村李某元在临武县X镇X村偷甘蔗被石脚洞村民抓获并被罚款7700元为由,聚集在省道S324线李某村X路口,手持铁棍、锄头把等物,欲对途径此处石脚洞村民进行报复。因武水镇X村与双塘村素有积怨,经过此地的双塘村蒋某己、蒋某辛、刘某庚、熊巧艳,被李某良、李某丙、李某丁等人肆意殴打,其中蒋某己之伤经鉴定构成轻伤。

2008年11月14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武、李某斌、李某红、李某丁、李某学、李某友、李某等四十余名年轻人又以11月13日晚李某村的人在临武县城玩耍,差点被左阁头村的人打伤,不满城关派出所对左阁头村人的处理为由,在省道S324线武水镇X路口拦截过往的公交车辆,随意殴打过往人员,向政府及左阁头村示威,致使省道S324线交通堵塞长达一个小时。武水镇X村刘某华驾驶摩托车经过此地时,因对交通堵塞不满而被李某红(已判刑)等人打伤。

二,故意伤害罪

2008年11月15日晚十时许,被告人李某武与本村李某良、李某、李某龙(三人在逃)四人以骑摩托车在临武县城海悦阳关大酒店附近与左阁头村的刘某戊(绰号“X”)等人相遇,发生纠纷及追打,并虚构有人被砍伤为由,由李某武打电话至李某村李某刚网吧,纠集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及李某斌、李某红、李某、李某、李某学、李某友、李某(均已判刑)及李某丙(在逃)等三十余名李某村年轻人,携带由李某武、李某良从村里拿来的铁管、砍刀等武器,在省道S324线武水镇X路口等候,伺机报复有可能路过的刘某戊。当晚十一时许,曹某健搭乘同村曹某的摩托车从临武县城出发经过省道S324线武水镇X路口时,被等候在此的李某武、李某丙、李某斌等李某村人误认为是刘某戊,而向曹某健投掷铁管、砖块等物品攻击,李某斌向曹某健投掷的一块砖头未击中曹某健,李某丙投掷的铁管从曹某健右眼插入头部,导致曹某健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分别于2009年10月6日、2009年10月1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另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还各自赔偿被害人曹某健家经济损失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李某武、李某斌、李某红、李某、李某学、李某友、李某丁、李某红、李某、李某的供述,被害人蒋某己、刘某庚、蒋某辛的陈述,证人刘某戊、曹某某的证言,户籍证明,武水镇派出所出警说明,郴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鉴定书、郴州市舜峰司法所司法鉴定书、现场勘查记录和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甲在公共场所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拦截、辱骂、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甲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且均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同时还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综上所述,对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对被告人李某甲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李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黄某

人民陪审员刘某

人民陪审员邓凌云

二0一0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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