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在临武县X乡人民政府工作,任花塘乡安监站站长,住(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09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略)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09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被告人刘某某被分配到临武县X乡人民政府工作,任花塘乡安监站站长,负责辖区内黄某坪矿区的安全生产监察工作。根据2007年度《花塘乡目标管理实施方案》规定的企业安监组工作职责,要求取缔辖区内的非法采、选矿企业;根据临政办函[2007]X号临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临武县矿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对非法矿要按“六不留”(不留人员、不留井口、不留厂棚、不留火工产品、不留电源、不留机械设备)的要求整治关闭到位。被告人刘某某没有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辖区内无证的陈某强非法矿没有按照“六不留”的要求整治关闭到位,只是下了两次封闭通知书而已,致使该矿时有生产现象。并于2007年8月11日凌晨发生三人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蒋某某、何某某、陈某乙、陈某丙、黄某丁的证言,临武县黄某坪烂屋脚隆道“8.11”中毒窒息事故技术鉴定报告,关于聘请刘某某同志为花塘乡安监站站长的通知,安置通知单、调动介绍信存根,户藉证明,关于花塘乡安全生产监察机构调整设置的批复,花塘乡目标管理实施方案,关于印发《临武县矿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花塘乡安全生产责任包岗一览表,花塘乡执法中队成员分工名单,关于成立花塘乡矿山安全巡逻队通知,刘某某巡查日志,巡查日志,封闭通知NO.15、NO.49,协议书、领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临武县X乡安全生产监察站任站长期间,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致使辖区内非法矿擅自生产,发生三人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所犯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节,对被告人刘某某可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邹红卫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蒋某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