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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故意杀人案
时间:2005-04-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景刑一初字第11号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景刑一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又名杨某,绰号“疯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2004年12月13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逮捕,现押于乐平市看守所。

辩护人朱某,江西弘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刑诉字(2005)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镇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因琐事而纠集他人对被害人万某华不计后果地进行砍杀,共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请求依法判处。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尸检报告等证据证明指控的事实。

被告人杨某对起诉书指控其参与杀害被害人万某华一事不持异议,但否认其纠集了同案人,并称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辩护提出:1、被害人在本案中有一定过错。2、本案的性质属间接故意杀人。3、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致命伤不是被告人所为。4、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97年10月23日,被告人杨某因装煤一事与被害人万某华的父亲万某某发生冲突,并打了万某某。过了二、三天,被害人万某华叫了几个人一起将被告人杨某的汽车拦下,并打了被告人一顿。为此,被告人杨某一直怀恨在心,伺机报复。1997年10月28日晚7时许,被告人杨某与戴知和(在逃)、王某甲等人在沿沟“沿春餐厅”吃饭过程中商量晚饭后到被害人家进行报复,王某甲主动提出带路去被害人家,并在饭后先行离去。杨某、戴知和各自从住处带来“西瓜刀”、“大砍刀”、匕首等凶器,并邀集汪木根、朱某华(均已判刑)一同前往,汪木根从“沿春餐厅”拿了一把菜刀。当晚8时许,杨某、戴知和、汪木根、朱某华四人在王某甲的带路下来到被害人家门口,后王某甲先行离去。杨某、戴知和、汪木根、朱某华四人持刀闯进万某华的房间,对万某华乱砍、乱刺,后匆忙逃离现场。被害人万某华的头部、颈部、腹某、背部等多处被砍伤、刺伤,经送沿沟煤矿职工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万某华系因锐器致伤肠管及肠部血管弓,引起失血性休克及中毒性休克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家属己赔偿被害人万某华家属经济损失(略)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杨某的供述,证实案发前其因装煤一事与被害人父亲万某某发生冲突,并打了万某某两巴掌,后被害人万某华叫人将其打了一顿。案发当晚,其与同案人戴知和、王某甲等人在“沿春餐厅”吃饭时商量对被害人进行报复,并由王某甲带路,其与戴知和、汪木根、朱某华分别携带“西瓜刀”、“大砍刀”、菜刀、匕首来到被害人家,其持“西瓜刀”率先冲进被害人万某华房间,朝被害人头部、背部各砍一刀,戴知和、汪木根、朱某华随后冲进被害人房间,戴知和持匕首捅了被害人腹某等处,汪木根持菜刀朝被害人头部砍了两刀,后逃离现场,以及当晚几个人在仙槎一无人居住的地方碰面谈论此事时,朱某华讲看到戴知和捅了万某华,血都溅出来了,戴在和讲当时不把他(被害人)搞倒去,怕大家吃亏的事实。

2、同案人汪木根的供述,证实案发当晚其在沿沟广场玩时,碰见被告人杨某,杨某他跟他们一起到涌山去打架,并叫他带家伙(指凶器)去,他就到“沿春餐厅”拿了一把菜刀,后大家由王某甲带路来到被害人家,王某甲指认完被害人家后就先离开了,他们四个人就冲进被害人家,杨某、戴知和、朱某华持刀冲进被害人万某华房间,他后进去,他们三个人冲进去就用刀杀万某华,将万某华杀倒在地,他自己也冲上去用菜刀劈了万某华一刀,具体劈在什么部位不清楚,后大家逃离现场的事实。

3、同案人朱某华的供述,证实案发当晚其在沿沟村委会门口玩时,戴知和骑摩托车找到他,叫他到沿沟广场玩,在沿沟广场与杨某、汪木根会合后,他们四人乘二部摩托车来到涌山,后由王某甲带路来到被害人家,王某甲指认完被害人家后即先行离开,杨某、戴知和、汪木根三个人先冲进被害人房间,他在后面刚进到被害人家大门口,就听到被害人老婆喊“杀人了、杀人了”,过了一、二分钟,就看见杨某、汪木根、戴知和依次从屋里冲出来,腋下夹着东西,应该是刀之类的凶器,后大家骑摩托车逃离现场。当晚大家在仙槎村一无人居住的房间里碰面时,杨某讲他劈了万某华两刀,估计不要紧,戴知和讲他捅了万某华一刀,杨某当即脸色都变了,并催他赶紧去沿沟煤矿医院看一下万某华的伤要不要紧的事实。

4、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其与丈夫万某华在自家房间里看电视,听到有人敲门,即去开门,就看见有三、四个人冲进她房间,第一个冲进来的是杨某,他们三、四个人手里都拿了刀,他们冲进房间后,一句话没讲,就朝她丈夫万某华冲去,朝她丈夫乱砍乱刺,他们砍了几分钟后,就冲出房间逃走了。后她扶她丈夫出来时,她丈夫讲自己肚肠都出来,到厅堂时,她丈夫倒在地上,她问是谁砍的,她丈夫讲是杨某的事实。

5、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其在被害人家中另一个房间里看电视时,听到被害人妻子王某乙叫“哎哟、哎哟”,即连忙到她房中去看,进房后就有两人迎面走出来,其中一人手上拿了一把一尺长的短剑,他当时没注意,继续往房内走,就见沿沟村的杨某手上拿了一把一尺长的短剑,剑上有血,杨某见到他后,一把将他推倒在地,然后他们三人都走了的事实。

6、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杨某等人在其女婿开的“沿春餐厅”吃饭,后发现餐厅厨房里少了一把菜刀的事实。

7、证人万某某的证言,证实1997年10月23日,其因装煤一事与被告人杨某发生冲突,被杨某等人殴打的事实。

8、检验尸体报告书,证实了被害人万某华的死因。

9、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的情况。

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杨某的出生时间为1970年5月4日。

11、乐平市人民法院(2004)乐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收条二张,证实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家属己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略)元的事实。

12、阜阳市公安局解放中路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及证人谭某、韩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杨某在案发后潜逃到安徽省阜阳市并化名杨某伍在该地经商期间表现较好,在被抓获后审查期间能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因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矛盾后,伙同他人对被害人不计后果地进行砍杀,共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系本案主犯,应依法予以处罚。其本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提出的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理由,经查,在本案起因方面,双方均有过错,且被告人杨某过错在先,故不足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部分有理,可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杨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可对被告人杨某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黄少华

审判员胡相林

审判员程建凯

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俊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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