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某某,女,汉族。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袁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09)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王某某、被上诉人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09)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鄢陵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上诉人刘某某。
审判长葛京涛
代理审判员谢新旗
代理审判员彭志勇
二0一0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焦重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