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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2月3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号为豫x白色金杯面包车由北往南行驶时,与路XX驾驶的由南往北行驶的车号为豫x红色半挂货车在林州市X镇分水岭的下坡处,两车发生挂撞交通事故,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王某某追打路XX,将其打伤。经林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路XX的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民事部分双方已调解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路XX陈述、证人郭XX、王XX、路一X、陈XX、王某X等人证言、鉴定结论、户籍证明及民事调解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庭审认罪、悔罪,且民事部分已调解处理,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王某跃

二0一0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田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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