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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常民三终字第84号印某某与湖南省桃源县东风石灰矿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桃源县东风石灰矿,住所地桃源县X镇。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郭新文,桃源县供销联社法律顾问室主任。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印某某与被上诉人湖南省桃源县东风石灰矿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时,本院于2010年6月10日向印某某送达了催交诉讼费通知。印某某收到该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印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李雪

审判员詹子华

审判员刘松林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刘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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