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女,27岁。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法律工作者。
被告欧某,男,31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欧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以现被羁押无法进行诉讼活动为由,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员童芳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刘&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