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无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1947年5月生,系杨某某的岳父。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潢川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焦某某,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潢川县政府法制办干部。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县政府办公室干部。
申诉人杨某某因诉潢川县人民政府违法拆迁一案,不服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6月30日作出的(2005)信中法行再终字第1-X号,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诉人杨某某以其与潢川县人民政府就争议的问题已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向潢川县人民法院的起诉、撤回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诉和申诉,撤回向本院的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裁定如下:
一、撤销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信中法行再终字第1-X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信中法行终字第15-X号判决(仅限于上诉人是杨某某的那份判决书);
三、撤销潢川县人民法院(1998)潢行初字第36-X号行政判决(仅限于原告是杨某某的那份判决书);
四、准许杨某某撤回向本院的申诉;
五、准许杨某某撤回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申诉和上诉;
六、准许杨某某撤回向潢川县人民法院的起诉。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各25元,均由杨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天华
代理审判员蔡靖
代理审判员王松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