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男。
原审被告:××租赁有限公司。
上诉人××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及原审被告××租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郑××于2009年2月12日向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侵权引起的损失约30万元。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原审法院于2010年1月2日作出(2009)孟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郑××、××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某厚,上诉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薛××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庭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庭审后,上诉人郑××在我院规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用,对其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09)孟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庆刚
审判员祖萌
审判员刘龙杰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