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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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某(曾用名郭X),男,21岁,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殴打他人于2009年10月1日被羁押,次日至10月16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7日被羁押,2010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0年5月10日作出(2010)朝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审判决后,原审被告人郭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目无国法,因琐事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在本院审理期间郭某某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郭某某撤回上诉。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0)朝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硕

代理审判员马智辉

代理审判员孙轶松

二O一O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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