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0年7月29日对原告林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的(2010)普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中,文字上有错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2010)普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中“审判员吴大成”应更正为“代理审判员吴大成”。
审判员吴大成
书记员张旭卫